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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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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2. 2.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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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先訴抗辯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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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