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1條,對於需要加強保育和利用的山坡地,其水土保持處理和維護應按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實施。 舉例來說,在某縣市的一座山坡地因為過度開發利用,導致地表沖蝕和崩塌嚴重,當地政府即可根據該條例第11條的規定,指定相應的水土保持處理方法和維護方式,來加強對該山坡地的保育和利用。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立法理由依據現行法律非農民不能取得土地從事於農業,為使有志於農業且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從事於實際工作,學以致用並展其所長,可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省(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省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依據現行法律非農民不能取得土地從事於農業,為使有志於農業且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從事於實際工作,學以致用並展其所長,可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條次變更。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省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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