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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合格屆滿三年,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發給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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