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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3 條(土地重劃等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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