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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26轉租之禁止及租約之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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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2. 2.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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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50420 制定)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為謀公共安全,對於山坡地利用不當,宜予限制使用或為緊急處理,爰作如上之規定。   二、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意即不能負擔時,再由政府負擔。

(0741224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繼承名詞
  • 承受名詞
(0650420 制定)

一、為謀公共安全,對於山坡地利用不當,宜予限制使用或為緊急處理,爰作如上之規定。   二、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意即不能負擔時,再由政府負擔。

(074122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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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