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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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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6 條
(轉租之禁止及租約之終止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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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
主管機關
撤銷
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
地上物
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
繼承
,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
承受
,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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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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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農業使用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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