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3 條的相關內容以進行釋義。
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執行名義。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對績效優越之經營人或使用人,由主管機關酌予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開發」以符法意。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列水土保持義務人,將「所有人」著有績效者,同列為獎勵對象。 二、增訂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金。
規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執行名義。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開發」以符法意。
一、配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列水土保持義務人,將「所有人」著有績效者,同列為獎勵對象。 二、增訂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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