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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
  2.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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