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並應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