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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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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辦理。
  3. 3.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及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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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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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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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