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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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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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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
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
義務人
及承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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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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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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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開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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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監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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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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