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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審定核定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一、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情節重大。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令其停工而未停工。 三、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廢止。 四、因申請變更設計或違規施工,而不符原核定水土保持書件之種類及規模。 五、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命水土保持義務人辦理變更設計而未辦理。
  2. 前項之廢止,如已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回,未依規定期限繳回者,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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