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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四年內,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開工。 二、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三年,依第二十二條之一條規定申報復工。 三、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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