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四年內,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開工。 二、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三年,依第二十二條之一條規定申報復工。 三、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四年內,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開工。 二、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三年,依第二十二條之一條規定申報復工。 三、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