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在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的格式,並檢附相關文件一同提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些文件包括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的申請文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等。如果水土保持計畫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可以在提交文件時先行審查,審查期限不受其他條文的限制。此外,根據本法第14條的規定擬具的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的審查程序,可以準用前述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水土保持義務人要在山坡地進行開發,他就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檢附相應的文件,然後提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如果此開發項目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可以先行審查後再提交相關文件進行最後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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