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13 條
- 1.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 2.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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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3條第1項,該條款規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這意味著在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時,所提出的相關資料必須屬實,否則將面臨核定的撤銷。參考資料中有提及被告不依法審查原告所提文件一事,這就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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