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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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3條第1項,該條款規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這意味著在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時,所提出的相關資料必須屬實,否則將面臨核定的撤銷。參考資料中有提及被告不依法審查原告所提文件一事,這就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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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