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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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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
撤銷
其
核定
,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
建築法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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