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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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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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5 條中指出,各級政府在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時,若在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需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方可進行搶通或施作,且無需經過一般程序的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也免除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的規定。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為土石流防救疏散避難作業,法規之中有關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的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國家公園法 第 14 條條文
-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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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