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申請國家公園內的興建或使用許可時,必須附上相關的計劃書,並詳述理由及進行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對於需要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的事項,則由各相應的主管機關與國家公園管理處共同進行審核辦理。 根據內政部97年公告之《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在國家公園範圍內進行促參案件並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下,內政部並未放棄其審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國土規劃的職權。意即即使經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內政部還應基於該法規定的全國國土主管機關職權進行另一個審查。 另外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國家公園內的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需要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時,必須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申請許可時必須檢附有關的興建或使用計劃,並詳述理由且進行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如果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與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審議。
- 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