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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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由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應提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 2.國家公園內發現地下埋藏古物、史前遺跡或史後古蹟時,應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發掘、整理、展示等工作,其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合於指定為史蹟保存區之規定時,得依法修正計畫,改列為史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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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第11条: 1. 根据国家公园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修缮古物、古迹应聘请专家并由有经验的人执行,并尽量使用原有材料和施工方法,保持原貌。根据同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原有建筑物的修缮或重建,或对原有的地形、地物进行人为变更时,应尽量保持原有风格。对于大规模的变更,应经过内政部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範例:根據內政部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5條,大甲鎮瀾宮在修繕古物時,聘請了專業的建築師和修繕工人來執行工作,並盡量使用原有的材料和施工方法,以保持古物的原貌。 2. 在国家公园内发现埋藏的古物、史前遗址或史后古迹时,应由内政部与相关机关进行发掘、整理、展示等工作。如果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并符合指定为史迹保存区的规定,可以根据法律进行修正规划,改列为史迹保存区。 範例:根據內政部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的规定,发现在太魯閣国家公园内的一个地下埋藏的史前遗址,经过内政部和相关机关的发掘、整理和评估后发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将其列为史迹保存区,并进行相应的保护工作。
- 第十五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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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