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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
  2.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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