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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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立法理由農村地區有許多值得保存之建築物,經常因為任其破敗頹傾,不利文化保存,亦影響環境觀瞻,爰訂定對具有特色建築物維護之獎勵規定。
農村地區有許多值得保存之建築物,經常因為任其破敗頹傾,不利文化保存,亦影響環境觀瞻,爰訂定對具有特色建築物維護之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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