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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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立法理由為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農村文物、文化資產與產業進行調查,並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為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農村文物、文化資產與產業進行調查,並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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