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並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實施培訓。
- 各級主管機關實施前項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單元,針對個別農村特性及需求,分階段開設培訓課程,並加強農村專業人力培育。
-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九條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農村再生條例 第3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