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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並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實施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實施前項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單元,針對個別農村特性及需求,分階段開設培訓課程,並加強農村專業人力培育。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九條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立法理由人力培育是在地組織長期順利運作之關鍵工作,爰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重視並強化在地組織之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為農村培力,在地紮根。
人力培育是在地組織長期順利運作之關鍵工作,爰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重視並強化在地組織之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為農村培力,在地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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