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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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立法理由由於農村人口外流及少子化趨勢,農村社區學校多所荒置,為促進空間之利用,爰規定對學校閒置空間可重新規劃利用,作為促進城市學童前往農村體驗之最佳場所。
由於農村人口外流及少子化趨勢,農村社區學校多所荒置,為促進空間之利用,爰規定對學校閒置空間可重新規劃利用,作為促進城市學童前往農村體驗之最佳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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