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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