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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爰定於第一項。至有關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之具體項目及內容,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二、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補助範圍,包含推動農村再生活化相關經費;至於土地取得所需經費甚鉅,爰於第二項規定補助費用不包含土地取得費用。
一、為落實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爰定於第一項。至有關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之具體項目及內容,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二、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補助範圍,包含推動農村再生活化相關經費;至於土地取得所需經費甚鉅,爰於第二項規定補助費用不包含土地取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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