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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應辦理公開閱覽,必要時得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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