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 7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 7 條,社區公約一旦經過社區組織代表簽署同意後,應檢具社區公約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包括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並且要包含異議處理情形,也需要有公開閱覽佐證資料。 舉例來說,當社區公約制定會開會討論時,可能會有社區居民對某些內容提出異議,這些異議應該被記錄在會議紀錄中。另外,公開閱覽佐證資料可以包括社區居民提出的意見、辯護陳述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作為社區公約制定的佐證資料,供主管機關審查使用。 參考資料來自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二十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六條,釐清了社區公約制定過程中的異議處理程序,並強調了異議處理情形應該被明確記錄在會議紀錄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