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5.31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訂定社區公約。
社區公約草案,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需求擬定後提出,或經三十名社區居民連署,向社區組織代表提出。
- 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草案。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
- 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
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農村社區得依社區需求,參酌社區公約範本(如附件),自行調整社區公約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5.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