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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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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召開社區公約制定會,並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
  2. 2.前項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得親自出席,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相關資訊。

  • 所有權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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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 5 條規定:「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召開社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