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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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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草案。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
  2. 2.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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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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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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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 4 條規定:「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