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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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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閱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 一、公聽會之事由及依據。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內容要旨及陳列地點。 三、公聽會之期日、進行時間及場所。 四、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五、公聽會之舉辦機關。
  2. 2.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詳實記錄參加人員陳述或發言內容及主管機關回應說明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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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要旨名詞
  • 期日名詞
  • 記錄名詞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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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閱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