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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陳列,辦理公開閱覽至少十四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及透過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社區居民。
  2.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團體或其他受計畫影響者,得以書面提供意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提供意見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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