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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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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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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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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至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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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