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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且不得妨礙居住安全、衛生、便利及寧適。
  2.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活區: 一、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區域。 二、現有農村聚落及生活需求之區域。
  3. 農村生活區之最小面積為一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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