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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
  2.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
  3. 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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