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位於農村生產區者,不得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