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二、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位置略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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