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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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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26條,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然而,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則不在此限: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範例:根據法律解釋,農村再生設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超過十點五公尺的高度,比如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的設施。例如,某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核定了一個消防樓,為配合公共安全目的,則其高度可以超過十點五公尺的限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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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26 條規定:「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