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根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26條,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然而,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則不在此限: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範例:根據法律解釋,農村再生設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超過十點五公尺的高度,比如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的設施。例如,某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核定了一個消防樓,為配合公共安全目的,則其高度可以超過十點五公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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