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
  2.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3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