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
-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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