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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31-1

  1. 1.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核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農村再生條例規定,興建或補助供公眾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其容許使用項目如附表三。
  2. 2.前項農村再生設施應申請容許使用,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立案、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設置農村再生設施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委託經營契約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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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村再生條例法規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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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31-1 條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核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農村再生條例規定,興建或補助供公眾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