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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2.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 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 二、環境敏感地區。 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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