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7條,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農村環境,維護環境敏感地區和農村自然生態環境,並確保不會對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造成影響。 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以及設置相關的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在農業再生發展區的劃定中,對於保護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以及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的區域有詳細的規範。 在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7條中,針對農村生態區的劃定有明確的原則和規定,並對濕地、環境敏感地區和其他需要禁止開發的區域進行了具體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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