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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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