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我不知道。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由於野生動物在陸上均屬森林生態體系,在水中均屬漁業生態體系,而林業及漁業之經營政策已由經濟生產邁向保育,且畜牧之經營亦包含飼養繁殖之科技,故野生動物之中央主管機關明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原訂省政府為本法之省主管機關,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予以刪除。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二、鑒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業已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明事權。
一、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由於野生動物在陸上均屬森林生態體系,在水中均屬漁業生態體系,而林業及漁業之經營政策已由經濟生產邁向保育,且畜牧之經營亦包含飼養繁殖之科技,故野生動物之中央主管機關明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未修正。
本條原訂省政府為本法之省主管機關,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予以刪除。
一、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二、鑒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業已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明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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