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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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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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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出具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解剖書或死亡證明書者,以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及魚類為限。
前項死亡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死亡野生動物之物種(中名及學名)。 二、死亡時間。 三、外觀症狀。 四、死亡原因。
解剖書除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外,並應記載剖檢紀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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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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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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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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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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