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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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
- 2.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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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