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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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交付。
- 2.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買賣: 一、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二、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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