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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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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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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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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