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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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許可證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名稱、地址、地段、地號、面積及必要設備。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野生動物之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四、許可證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五、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歇業、停業、復業及其他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 六、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字號及撤銷或廢止事由與年月日。 七、其他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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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12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設置許可證登記簿,並記載以下事項: 一、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名稱、地址、地段、地號、面積及必要設備。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野生動物之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四、許可證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五、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歇業、停業、復業及其他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 六、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字號及撤銷或廢止事由與年月日。 七、其他登記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地方法院 九十七年度司簡上字第 20 號判決,一名經營野生動物買賣加工的商家,在申請許可證時,必須提供詳細的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資料,包括地址、面積等。這些資料都需被記錄在許可證登記簿中,以供主管機關核准及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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