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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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舉發人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主管機關、執法機關或受理舉發機關舉發違反本法之案件。
- 2.舉發人以口頭或電話方式舉發者,前項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 3.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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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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