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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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7 條,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及受理舉發機關應對舉發人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包括姓名、住所、居所等資料,並且應妥善保管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應保密的資料。若有洩密情事,則依法論處。然而,經舉發人同意公開表揚者,則不受此限制。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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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