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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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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取締、舉發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裁罰、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者,依下列程序之一發獎勵金: 一、受理舉發機關檢具舉發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二、民眾或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調閱舉發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後發給。
  2. 2.前項已發給之獎勵金,於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撤銷裁罰處分者,不予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的具體內容,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及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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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取締、舉發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裁罰、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檢察官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