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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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於核准獵捕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執行報告書,報該管鄉(鎮、市、區)公所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執行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獵捕動物之種類及數量。 二、獵捕期間及區域。 三、獵捕人員清冊。 四、獵捕人員進行該獵捕活動期間,遵守自律規範或公約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3.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執行報告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申請人填寫執行報告書並限期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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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