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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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襲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獵捕之區域或物種,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受理申請。獵捕活動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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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7 條,當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襲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公告限制獵捕的區域或物種,並且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受理申請。若獵捕活動經核准後,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根據上述法條,在特定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具有對獵捕活動進行限制或廢止的權限。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態平衡,避免因獵捕活動造成區域或物種的嚴重影響。這項法規的制定旨在平衡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需求。 參考資料: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正式公告 【範例】:某地區的野生動物受到特定疫病侵襲,造成當地生態系統的危害,因此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該區域的獵捕活動,並要求當地鄉公所停止受理相關申請。獵捕活動經核准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最終決定廢止該區域的獵捕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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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